滕州市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事前公示内容(行政执法职责、依据、程序、监督途径等)处罚法全文
负责监督检查卫生法律法规的落实情况,依法开展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医疗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传染病防治等行政执法工作,查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品和管理条例》《护士条例》《人体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血站管理办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卫生健康法律法规。
第五十一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第六十条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救济途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执法工作中,有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二十条,《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向滕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